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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1-17


林资发〔2013〕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要积极引导承担和实施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树移植,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树木移植的依赖。

  三、明确政策,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偷采盗挖私收乱购林木行为,确保林区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一)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三)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明确树木采挖的具体范围和对象,对采挖树木的申请、设计、审批、作业、林地恢复、运输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要对树木采挖移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规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

  (五)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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